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向、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校有关车辆、房产、土地等重要资产以及50万及以上的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理;
(十四)学校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统战及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五)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六)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及超过20万的合资合作项目;
(三) 学校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物资采购、服务购买以及设备报废;
(四)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一次性5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超过 30万元的新增、追加、变更的预算;
(三)因职工待遇政策调整,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人员经费支出;
(四)学校受赠、捐赠的超过 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五)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对外举债、贷款及对外投资项目;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动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决策前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并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 决策中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条 决策后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党委定期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常州市委汇报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分年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常州市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强化“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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