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与财务核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教财[2013]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仅指国内公务,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科研活动人员等的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电子邮件以及情况说明(《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情况说明》,见附件一)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严格标准、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分级管理的制度。校级层面的接待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各二级单位来宾的接待陪同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
(一)上级领导来学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重要合作单位的领导带队来访或学校邀请的宾客,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党政办公室接待安排。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院系,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工作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接待安排。学校各二级单位一般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一周与党政办公室联系,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
(三)境外宾客由外事办公室等牵头负责,按照外事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做好接待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程序与标准
(一) 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校级层面由校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接待活动,使用党政办公室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接待经费,由校领导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使用校内各二级单位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公务接待经费,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项目经费的,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批。
2.校级层面接待的宾客,由党政办公室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领导会见、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数量等内容。接待工作方案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校领导和相应部门,并做好接待准备。
3.各二级单位接到公务接待函后,根据来访内容,需校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接待的,须及时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落实相关人员接待。
(二)接待标准及规定
1.用餐。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
(1)公务接待工作简餐。工作简餐用餐标准为人均每餐费用不超过40元,接待部门一律使用财务处负责提供的代餐券,由来宾凭券在学校食堂自行用餐。
(2)公务接待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公务接待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公务接待工作餐用餐具体标准如下:接待主宾为省部级领导、全国知名专家的,人均费用不超过150元;接待主宾为厅局级领导,教授(正高级)的,人均费用不超过120元;接待其他来宾的,人均费用不超过100元。
学校公务接待须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超陪同人数、超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由接待人承担。
2.住宿。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邀请部门负责安排。住宿标准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3.用车。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应遵循科学调度,合理使用车型的原则,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范围用车。来访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普通车辆;人数在4-6人的,安排普通商务车;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安排普通中巴车。校级层面接待的宾客,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其他宾客的接待用车由接待部门安排用车。
4.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师生迎送,不跨地区迎送,不得在会场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七条 财务报销
(一)各二级单位为来宾提供工作简餐的,报销时仅需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工作简餐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二)。
(二)各二级单位为来宾提供公务接待工作餐的,报销应遵循“一事一单”、及时性和完备性的原则。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函、《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三)和财务票据。公务接待清单作为财务处报销凭证,填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开展定期检查,采取考核、教育、整改、处理等措施,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及经费控制。
(一)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控制、审核管理等工作。
(二)监察审计处负责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工作。
(三)纪委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条 建立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提高信息管控手段,推进包含公务接待费在内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接受校内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涉外接待工作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省建校办〔2014〕2号)同时废止。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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