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日期:2019-03-06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7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或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授权的所属单位为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采购、科研、劳动人事合同由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分为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两类。凡涉及财务、经费与固定资产等钱、财、物的,均属经济合同,其它则属非经济合同。

第六条  学校合同按照重要程度和所涉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对学校有重要影响(如合作办学、产学研用、国际交流、基建工程等合同)以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的级别归属由分管校领导与学校主要负责人会商认定。

    第七条  学校订立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必须使用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章。

    第九条  合同提出部门是指合同内容所对应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报审、履行等工作。

    (二)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

    (三)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内容审核、履行监督等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合同归口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立项程序的完整性。

    (三)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合同要素是否完备,包括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等。

    (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监察审计处,非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党政办。

第十二条  财务处是合同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合同资金计划、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的审核。

第十三条  党政办是合同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学校合同相关事务,负责合同用印与存档,协助处理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事务。

第三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经济合同

    1.起草。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询价表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单。

2.会签。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济合同,由合同提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3.审核。财务处对合同资金计划、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核,监察审计处履行纪检监督责任。

4.报批。合同提出部门向本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提交合同文本及合同审批单,由其审定批准。

5.签订。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相对方签订。

6.用印和归档。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提出部门负责提交用印申请,党政办加盖学校公章,并按规定留存合同文本与合同审批单原件。

(二)重大经济合同

1.起草。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询价表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单。

2.会签。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济合同,由合同提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3.审核。财务处对合同资金计划、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核,监察审计处履行纪检监督责任,并由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4.报批。合同提出部门向本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提交合同文本及合同审批单,由其批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5.签订。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与相对方签订。 

6.用印和归档。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提出部门负责提交用印申请,党政办加盖学校公章,并按规定留存合同文本与合同审批表原件。

    第十五条  非经济合同审批程序

(一)一般非经济合同

1.起草。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谈判纪要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单。

2.会签。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非经济合同,由合同提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3.审核。党政办对合同的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

4.报批。合同提出部门向本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提交合同文本,由其审定批准。

5.签订。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相对方签订。

6.用印和归档。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提出部门负责提交用印申请,党政办加盖学校公章,并按规定留存合同文本与合同审批单原件。

(二)重大非经济合同

1.起草。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谈判纪要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单。

2.会签。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非经济合同,由合同提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3.审核。党政办对合同的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由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4.报批。合同提出部门向本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提交合同文本,由其批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5.签订。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与相对方签订。

6.用印和归档。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提出部门负责提交用印申请,党政办加盖学校公章,并按规定留存合同文本与合同审批表原件。

第十六条  除应急情况外,合同应在事项实施之前签订,事后补签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合同禁止补签。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审批程序。

(一)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解除、续签合同按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变更与签订补充协议须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增加经费的,须先报送财务处审核。

(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提交合同对方单位申请或同意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书面材料,合同提出部门填写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审批单,详述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理由。

第四章   合同纠纷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提出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由党政办协调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对于仲裁、诉讼的合同纠纷,合同提出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重大合同还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学校合同参与相关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以单位或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消极应对或未及时按要求汇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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