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日期:2019-03-06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737

(2018年1月30日六届八次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后生效。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时事政治,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善于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主人翁意识强,关心学校,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选举以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和部门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构成,由筹备领导小组确定,并按比例下达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非中共党员、女教工、青年教工、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四)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和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和部门也可以联合组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中起带头作用。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岗位,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因学校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或新建单位代表名额不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我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草拟大会的决议;

(四)协调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人数由筹备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磋商确定,并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执委会组成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一般要求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团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

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人事财务福利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二)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三)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人员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应由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会议请示;

(二)提出大会议题、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拟定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审查代表资格工作;

(三)制定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组织提案的征集与审查工作;

(四)起草教代会各种报告和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决议、方案等;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六)提出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和建议名单;

(七)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八)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是:听取筹备领导小组关于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事项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及培训工作;

(二)接受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承担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完成教代会及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我校实际,在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及有条件的部门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对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或部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所在基层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同时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秘书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执委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附件2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1月30日六届八次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保证学校工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广大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为指导,全面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校工会各级组织积极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努力进取、为人师表、开拓创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作出优异成绩,为把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建设类职业技术学院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学校事业发展全局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具体利益。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二级学院(部)和直属单位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应该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办成广大教职工热爱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工会会员

第六条 凡在学校人事处办理了聘用手续或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教职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校工会为会员。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分工会讨论通过,校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在工会组织内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工会工作和组织及任何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有权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学院工作等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学校及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疗养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和发表意见建议。

第九条 工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等重要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提升学术素养、业务技能水平和教学教育质量。

(二)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工作任务。

(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勇于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学校事业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校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搞好互帮互助。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校、二级学院(部)或直属单位等两级工会都要建立会员会籍档案,会员的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由校工会宣布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可开除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并报校工会审核。

 

第三章 工会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二)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凡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都要依法建立分工会组织。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经协商并报学院工会批准,可由若干单位建立联合分工会。

(三)学校两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有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等分工会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校工会委员会和各分工会委员会分别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它们所选举的代表和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学校两级工会委员会均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如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工会经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工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会员的推荐表彰奖惩等要有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二级工会委员会对上述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及时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备。

(六)各分工会可在各教研室、班组设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工会小组在各分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落实分工会的工作计划和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本单位的工作;认真组织本组会员参加两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群众说话办事,及时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代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进行。工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工代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换届时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

(二)届内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工代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9-13人,设主席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席1-2人;分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人数视情况而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委员应有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十五条 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校工会和分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3-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任期5年。

第十六条 校工会设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教职工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女教职工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3-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任期5年。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变动与替补。

(一)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被选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分工会主席、校工会专职干部,调离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委员资格,由新任分工会主席、新指派的工会专职干部,按民主程序替补,并向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2.其他委员在调离原工作部门或退休时,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替补;

3.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二)校工会主席、副主席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拟替补人选不是校工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

2.替补为主席、副主席前须请示校党委,替补主席时还须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3.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替补,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4.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主席、副主席替补情况。

(三)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在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由校工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四)分工会主席或委员的替补参照上述(一)、(二)项执行。

第四章 工会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作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的推行、督查工作等,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三)组织或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教职工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参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

(五)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校行政做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困难教职员工的慰问救助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依法参与涉及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七)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向校党政反映女教职工的特定诉求。

(八)搞好校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工会内部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

(九)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和其他事业。

(十一)审查和批准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指导二级工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向本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员会监督。选举推荐出席校工代会的代表。

(三)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监督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组织选举推荐出席校教代会的代表,并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四)做好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培养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

(五)参与二级单位院(部)务公开的推行、督查工作。

(六)参与二级单位劳动关系的协调处理工作和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关心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如实反映协调二级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困难教职工的慰问、救助工作。

(八)组织或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教职工岗位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活动,配合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九)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本单位教职工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是学校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事业发展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体工会干部应按照“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协调劳动关系专家”的要求,努力学习相关知识并在具体实践活动中锤炼和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真正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广受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承担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工会干部的配备和职级待遇按上级组织的规定执行,工会干部的管理除按照上级工会组织要求管理外,纳入学校干部队伍管理之中。

学校工会建立工会干部的培训制度,努力提升工会干部的素质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如有违反或有损害教职工及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中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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