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9-03-06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783

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

为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现将领导干部请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

院领导,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主要领导因公(私)离校需提前向相关领导请假:

1.院长需向党委副书记请假,并报党政办备案,同时参照常办发〔2012〕58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含院长助理、工会主席),需向党委书记(院长)请假,并报党政办备案。

3.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主要领导需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后,向党委书记(院长)请假,并报党政办备案。

4.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副职干部,需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后,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党政办备案。

5.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如需续假,须及时向批准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续假,同时主动将续假情况报党政办备案。

6.离校领导干部回校后,应及时、主动向批准领导销假,同时报党政办备案。

7.学院建立院级领导在校情况公布制度,每周一在院OA办公平台上发布院级领导本周工作日程安排及离校情况。

8.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主要领导一般不要离常,如确需离常,须经院长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同时上报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

二、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凡学院党委、行政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领导干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向会议或活动召集或牵头部门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得擅自离席。

不能参加学院党委、行政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含院长助理、工会主席)需向院长请假,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负责人(含副职)需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党政办。

专题会议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含院长助理、工会主席)牵头组织的活动需请假的,应当经召集或牵头组织的院领导批准。

三、严格纪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获批后,妥善安排好本部门或分管的工作后方可离岗,同时需在OA办公系统内办理相关流程。

2.院领导,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负责人无论因公因私离常,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乘机期间除外),确保通讯畅通。

3.对于不按规定请假和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考勤制度处理。

4.其余干部职工的外出请示报告,由各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5.院纪委、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将对请、销假和会议、活动出勤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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