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制定规程
日期:2019-03-06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946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规程,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依法治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分为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三个层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重点明确学校办学的基本问题。

基本管理制度是规范基础性、全局性工作的制度,是章程精神的具体体现及延伸。

具体规章制度是经常性、局部性工作的运行规则,是职能部门履行部门职责、保证管理与服务工作质量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章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快高校章程建设的通知》(办教法〔2014〕8号)等文件要求,按拟定草案、征求意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报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等步骤制定。

第四条  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由校内党政、教学、科研及直属教辅机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工作相关性确定主要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应当遵循上报计划、开展调研、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形成初稿、送审、发布等步骤。没有特殊情况的,不能省略。

第七条  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其党政属性及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分别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发布。

第八条  涉及全校教职工基本权益的基本规章制度,应当提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委会会议讨论审查。

第九条  涉及学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应当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条  具体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遵循上报计划、开展调研、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形成初稿等环节,由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即可发布。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本部门工作计划,上报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汇总。党政办汇总后提交党委会批准,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制度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  各类规章制度经审定后,应及时在校内公开发布,并由职能部门在校内广泛开展宣贯活动。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明确:

(一)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

(二)提交该制度所涉及的师生及相关部门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材料。

第十四条  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具体内容,可以用“章程”、“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等命名。

章程是指党政部门、教学科研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规范本组织性质、运作机制及成员的思想、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规定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条例是指规定某部门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

办法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

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第十五条  根据规章制度内容需要,文本格式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以自然段分列,项的序号用括号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标题应简洁明了,正文中应注明制定单位名称、解释权归属及执行(试行)日期。

第十七条  对现行各类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程。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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